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铁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申请人:李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铁山与被申请人李卫华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卫华驾驶的豫P×××××、挂豫P×××××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李卫华驾驶的豫P×××××、挂豫P×××××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扣押,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铁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