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中山村第三村民组。
被执行人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长塘镇长塘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春梅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2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龚鹏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对其银行卡余额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以及扣划。于2021年2月3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龚鹏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鹏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茶亭街社区滨江花园17#703室权证号为湘(2019)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706号的房屋。
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同意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6720元,已执行到位11760元,尚有12496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