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佳音。
被告:赵娜。(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郑佳音与被告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佳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娜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佳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资金共计37373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73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6379.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8年10月相识后开始合作机票购买事宜,之后原告多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将购票款交付被告,被告则按照原告的指示出票,如果出票失败,则退还原告所付款项,在合作中,被告曾多次出票失败,然后被告仅返还了部分款项,现经原告统计,被告尚欠373735元的款项未返还给原告。被告曾承诺会返还上述欠款给原告,然而时至今日仍未归还,现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赵娜缺席,未做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8年10月起,郑佳音与赵娜合作购买飞机票等事宜,郑佳音将乘客信息发送给赵娜,赵娜通过网络购票后将信息反馈给郑佳音,郑佳音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赵娜支付机票款,在购票的过程中,赵娜存在多次购票失败的情况,总计未购买机票款为373735元,后郑佳音多次向赵娜索要,直到开庭审理时,赵娜向郑佳音支付5300元,剩余368435元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郑佳音与赵娜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足以证明其买卖行为的存在,在双方长达两年的微信聊天中,赵娜与郑佳音对购买机票的提成还进行了商议,后在赵娜购票的过程中存在多次失败的情况,郑佳音向赵娜多支付机票款373735元,现郑佳音要求赵娜退还多支付的机票款之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在庭审前赵娜又向郑佳音退还5300元,故赵娜退还郑佳音具体数额为368435元。郑佳音要求赵娜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赵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退还郑佳音机票款368435元;
二、驳回郑佳音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2元,由赵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