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春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于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春梦与被告于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春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国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春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款凭据一份,约定2020年10月28日前偿还,并约定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经过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于国松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韩春梦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原件一份。原告韩春梦陈述其与于国松是朋友关系,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其借钱,其取的现金送到于国松居住的康宁小区,门牌号记不清了。后来于国松偿还了15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放弃利息请求。
被告于国松未到庭,放弃质辩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国松向原告韩春梦借款10000元,为原告韩春梦出具借款凭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8日,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于国松偿还了1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8500元本金,放弃利息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国松向原告韩春梦借款现金1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韩春梦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韩春梦放弃利息请求,系其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于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春梦借款本金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国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