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继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赵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继华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志华和被申请人赵志华、张松、张焕根、李灿秀被继承人张培方名下的位于泰安市的房产(预售合同编号为YS0031692,保全价值33万)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