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凤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被告:李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被告:王晓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凤宇诉被告李艳玲、王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李艳玲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凤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延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