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
负责人:龙全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
被告:陈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与被告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于2020年12月17日以被告提出其对贷款不知情,并且被告在强制隔离戒毒,现受疫情影响不便开庭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鄂博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锡林其木格
人民陪审员 党 倩
人民陪审员 扎 图 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