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书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登辉,男,1997年10月4日,汉族,住濮阳县,系沈书进之子。 被告:刘俊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书进与被告刘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沈书进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俊青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书进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书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书进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后利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