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
被告:赵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赵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龙与被告赵杰、赵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冯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冯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变更诉请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