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文杰与被执行人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磊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李文杰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赵磊给付申请人李文杰260794元。被执行人赵磊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7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文杰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