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847761104M,住所地衢州市上街56号。
负责人:罗叔秋,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琼婷,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6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95000元及利息、公告费损失260元及律师费损失24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销户。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1年4月2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202元、执行申请费164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