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发金,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黄福翠,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孙萍,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江,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昌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发金、黄福翠诉被告邓金波、孙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发金、黄福翠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金波、孙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发金、黄福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0元,依法减半收取9970元,由原告孙发金、黄福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