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里,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斗太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尕里与被告斗太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原告尕里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以待被告住址确定后,再行起诉,故申请撤回该案起诉,望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尕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尕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