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中城活禽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玉舍镇新发村新中组纸红路吉家垭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PX9L9G。 法定代表人:瞿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昊,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484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俊,贵州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4332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盘水中城活禽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中城活禽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马功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