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尹文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
负责人:王建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强与被告尹文宏、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文宏、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尹文宏、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