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兰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敦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瑞与被执行人兰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7520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750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路虎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此车辆已被本院他案申请人高春生和兰勇达成和解协议,以该车辆抵顶双方债务,其名下债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98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