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洪海,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乾安县月字村吉辉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乾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海与被执行人乾安县月字村吉辉农机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723执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