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某甲,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某某乙,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因原告无能力抚养儿子,婚生儿子马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请求每周六或每月末探视儿子;3、因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故无财产划分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乙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7号结婚,2016年儿子出生。自儿子出生以来,原告既要抚养儿子又要伺候公婆,被告在甘肃临夏一所语言学校读书,学习阿拉伯文。寒暑假和被告人结伴经常出去旅游,旅游回来三次在被告的包里看到避孕套,被告恼羞成怒与原告分居,从语言学校回来便和被告的父母住在一起。2017年7月17日,被告到达约旦并且仍未回国。身为妻子的原告至今不知道被告的行踪。被告曾经跟原告说:“其结婚是为了孝顺父母,因为父母老了需要人伺候,不然也不会结婚”。被告娶原告的目的就是为父母找一个免费保姆,甚至扬言给原告两条路选择,第一,好好伺候被告父母就留在家里,第二,如果父母说原告不孝就让原告滚。每次因为家务琐事婆婆都会打电话给被告诉苦并夸大其词,唆使被告找茬闹事,被告从不听原告解释。为了年幼的儿子,原告忍气吞声,咽下了所有的委屈和心酸。儿子现在五岁了,是原告一个人独自将其带大,其中的辛酸苦辣也只有原告自己知道。身为父亲和丈夫,被告从未尽到应尽的责任,结婚到现在没有在原告身上花过一分钱。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又要抚养年幼的儿子,原告的日子过的异常艰难,身上穿的都是娘家妹妹们的旧衣服和丈夫的旧鞋子。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相处,更是两个家庭间的结合。不幸的是,自从原告嫁到丈夫家中,被告的家庭也对原告进行了百般的羞辱和折磨。怀孕期间,原告不仅要顶着大肚子干农活,更要伺候公婆。当原告感冒的时候,婆婆居然不顾原告孕妇的特殊状况,让原告随便找点感冒药吃并且说流产就流产了。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严格限制原告回娘家的时间,婆婆更是对原告恶言相加。婆婆经常说被告家娶了原告是倒了八辈子的霉,还将垃圾媳妇这种侮辱原告人格的话挂在嘴边。2019年五月,婆婆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依无靠无去处,只能住在娘家,时至今日被告不闻不问。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分居时间已有三年多,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被告辩称
马某某某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依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于2017年7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某,现年5岁,现由被告家人抚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较好,被告出国学习多年未回家,原告于2019年5月离开被告家至今。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告与被告父亲的称述;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且生育一个儿子,生活理应幸福和谐,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多沟通,珍惜婚姻家庭,夫妻可以和好。
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帅尔布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