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卡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舒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利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朱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卡丽、舒娟与被执行人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未履行完毕本院(2017)湘06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0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文峰、李利卫、朱岳华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