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力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被申请人:赵玉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力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玉芹的银行存款24193.32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限额24193.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玉芹在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上的保险理赔标的款24193.32元。
案件申请费262元,暂由刘力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