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生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索托,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生奎与被告索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刘生奎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生奎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生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生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