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建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个体,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张建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 被告:张瑞,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
审理经过
原告曲建源诉被告张建忠、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曲建源于2021年3月1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曲建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9元,由曲建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红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