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岳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军与被执行人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申请执行费3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岳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祁军剩余标的20840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数额在本金清结后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1260元,于2021年9月底前一次付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祁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甘1102执2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雅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