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文章,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周家镇大沟村。
被执行人:刘丽坤,女,****年**月**日出生,汉
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安定巷*号*-*-*。
申请执行人任文章与被执行人刘丽坤祖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一案,中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大博民初
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刘丽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
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由张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
曹洪军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丽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
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
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4月12日、5月31日、8
月16日、9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
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
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屋登记信息、
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开办企业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
月19日启动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程序,经本院于
2021年4月19日到金融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金
本院查明
融理财产品;经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到保险部门查询。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收益性保险产品;经本院于2021年4月
21日到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
金登记信息;经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到不动产登记部
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
年5月1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88269347626
账户内存款28320.00元(申请控制金额),实际冻结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
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
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
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
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
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
本院(2015)大博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
人刘丽坤应当如期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款项,但被执
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
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
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
被执行人刘丽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
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
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