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桐梓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曦,行长。
被执行人:胡念英,女,汉族,1980年07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念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胡念英在贵阳银行3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05.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