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 被告:雷干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干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