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市晨合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鹤庆路55号洱海庄园61幢2单元17层1701号租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M7XR83R。 经营者:彭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北市区。 被告:杜树开,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市晨合化妆品经营部与被告杜树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市晨合化妆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彭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树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理市晨合化妆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化妆品货款519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原告经营者彭彩与被告认识后,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双方逐渐熟悉。2017年8月21日,被告请原告为其垫付护肤品订单费3619元,之后一直未归还垫付款项。随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458元的货物并分别邮寄往丽江和浙江,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元,承诺剩余货款会按每月支付500元方式付清,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杜树开未到庭应诉及陈述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化妆品及保健品。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欠原告5596元(3619元+1019元+450元+498元+510元-500元)未支付。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于2020年9月22日、23日分别向其支付200元,现未付款金额为519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举证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196元的事实,被告依法应承担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树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理市晨合化妆品经营部货款5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树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艳姣 书记员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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