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李慧。
被执行人米燕梅,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
审理经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米燕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09910.46元及利息,执行费1548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