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喜恩,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511228443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李忠增,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680824445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宋国录,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5112184415,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常建立,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721006441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张行林,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009254415,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526民初892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张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行林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行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账户62×××92_156_1存款600.3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