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
机构地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街道办事处大关村。
负责人:吴洪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MB1730662X。
委托代理人:梁畅,贵州九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华贤,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与被执行人吴华贤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关移决字(2020)2号]《关岭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责令限期搬迁及安置补偿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不服该决定书,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XXXX,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黔0423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书,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黔04行终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对案涉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且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均集中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机关根据XXXX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欧诗敏
审 判 员 唐 蕾
人民陪审员 郭屏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