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昆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3M68J。
经营者:王金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昆仑路南,身份证号:35030119850310213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
法定代表人:张祥生。
审理经过
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原告顺辉建材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