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胡兰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7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得兵申请执行胡兰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2020)皖12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被执行人胡兰宣银行存款4862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