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纽卫国,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纽卫国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纽卫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河南村南口附近时,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防疫人员报警,后纽卫国被查获。经鉴定,纽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纽卫国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纽卫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纽卫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纽卫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纽卫国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纽卫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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