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洮南市。 被告:苗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洮南市。 被告:张永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义与被告苗成、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李洪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洪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洪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洪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