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发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江红申请执行蔡发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蔡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整。因蔡发兵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红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发兵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62050元(含执行费800元、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蒲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舒圆鹤 书 记 员 鲍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