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南县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聂士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峰,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桦南县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报春公司”)与被告李金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协联报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杨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协联报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20-2021年度拖欠的供热费2164元,违约金357元,合计为25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 住宅热用户,供热房屋在桦南县,供热面积为76平方米,每平方米热费单价28.48元。2020-2021年度被告拖欠原告供热费及违约金合计为2521元。被告拖欠不交,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金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供热合同,原告已经向被告完成应尽的供热义务,被告亦应积极履价款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金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力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桦南县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桦南县2020年至2021年度供热费2164元,违约金357元,合计为人民币2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金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艳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