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工人康益经营部,住所地:麻栗坡县军警路70号第二层李清坤处租房(经营人:朱益国)。
被执行人:夏云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工人康益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夏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麻栗坡县工人康益经营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移送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工人康益经营部(经营人:朱益国)同意被执行人夏云坤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工人康益经营部(经营人:朱益国)同意该赔款方案,被执行人夏云坤若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承担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执77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