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东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双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昫,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圣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瑞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东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集团)与被申请人北京圣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水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岳集团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圣水湾公司在工商银行平谷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以案外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号的土地及地上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岳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案外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名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岳各庄村,土地使用证号为×××号的土地及地上物,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圣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平谷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限额91 270 315.8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小明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