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海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系卢海堂孙女。

被告:卢四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海堂与被告卢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海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四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海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9300元,共计99300元(月息6厘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6年1月28日的借款不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村人,被告在村里开了一个超市,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别在2016年1月28日、9月15日,2017年8月12日、11月12日,2018年1月12日、1月13日、4月14日、7与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上借款约定利息6厘,被告承诺可以随时还钱。2020年9月,原告的儿子生病需要用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卢四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卢海堂与被告卢四学系同村爷们关系。2016年1月28日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分别载明:“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卢四学公历:2016年1月28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6厘活:4厘卢四学公历:2016年9月15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6厘活:4厘卢四学公历:2017年8月12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卢四学公历.2017.11.22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6厘:活:4厘:卢四学公历:2018年1月12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6厘活:4厘卢四学公历:2018年1月13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6厘活:4厘卢四学公历:2018年4月14号”;“欠条今欠卢海堂现金:壹万元整定:5厘活:3厘卢四学2018年7月4号”,其中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均为月息。2020年9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以上事实原告提交有欠条原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卢四学向原告卢海堂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双方系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借款均为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依法随时要求被告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之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卢四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自2018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卢四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海堂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5‰,自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卢四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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