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9号。 负责人何平。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 法定代表人马印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富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行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分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辽1402执5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秀梅 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 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谷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