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军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桥头镇。 被执行人:高喜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东关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韩军科申请执行高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31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高喜凤给付申请人韩军科借款75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和2020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喜凤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高喜凤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5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高喜凤采取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高喜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在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喜凤有房产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18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高喜凤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东关镇郭家滩村调查走访,对该村支部副书记郭建全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被执行人高喜凤的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收入来源和就业等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与申请人韩军科进行了约谈,申请人韩军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喜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