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平山县。2013年8月因酒后滋事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羁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波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梁永波在本市西城区六次非法入户窃取财物,部分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650元,部分财物无法作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6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郭某家中,窃取东芝笔记本电脑学生游戏本一台(无法作价),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后将电脑丢弃,将手机销赃。 2.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8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江某家中,窃取白色三星牌galaxy的平板电脑一台(无法作价),后将电脑销赃。 3.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10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白色OPPO手机一部(无法作价),后销赃。 4.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12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马某家中窃取小米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销赃。 5.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24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取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销赃。 6.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25日,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号被害人冯某家中窃取华为mate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雷诺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首饰若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后被起获。 被告人梁永波于2020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梁永波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永波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破坏性手段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永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梁永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永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永波退赃人民币四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三、随案移送赃证物依法处理(附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红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