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志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XXX0108703M。 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尹志武与被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尹志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志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尹志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尹志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