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志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XXX0108703M。 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尹志武与被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尹志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志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尹志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尹志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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