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吴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临时寄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春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贾晓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拥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临时寄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宫海波,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芦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城区。2011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高晶,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雷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治市城区,暂住地长治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伟,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木兰县,暂住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许晓巍,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王大娟,曾用名王雪,绰号小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方城县,暂住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临时寄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拥民、贾晓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海波犯运输毒品罪,芦伟犯贩卖毒品罪,雷鸣、王大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黑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拥民、芦伟、吴海波、雷鸣、王大娟、贾晓捷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黑刑终2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6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拥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芦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雷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海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大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贾晓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海波、贾晓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海波犯运输毒品罪,贾晓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拥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芦伟、雷鸣、王大娟犯贩卖毒品罪,王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时,程序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