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映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春,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神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址不明。
原审第三人:李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址不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慧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开以及原审第三人刘峰、李彩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慧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徐慧负担。
本裁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