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松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丽,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志,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阿所村(贵州食用菌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泽席。
审理经过
原告苏松松与被告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松松于2021年05月27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价值9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松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九优鲜果生鲜电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丽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