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岜尧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061737225W。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达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梁力文,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790.21元、公共维修资金325.49元、电梯维护费710元,并支付上述费用截止****年**月**日出生的违约金共计230.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790.21元、公共维修资金325.49元、电梯维护费710元,并支付上述费用截止****年**月**日出生的违约金共计230.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未交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达锋、梁力文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罗惠民 审 判 员 谭海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玉珑 书 记 员 李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