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常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115007133。 法定代表人刘启俊,区长。 委托代理人卢维东,系神农架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献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执行人夏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系被执行人陈献国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政征补决字〔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派行政负责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卢维东、刘继炎和被执行人陈献国、夏光秀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林区人民政府为实施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被执行人陈献国、夏光秀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被执行人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9日依法作出神政征补决字〔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总金额为748901.00元,此款存于神农架林区农商银行,另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限陈献国、夏光秀腾退房屋,临时安置到天河人家小区居住。经催告后至今未搬迁,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书;2、征收红线范围图;3、征收安置补偿方案;4、征收公告;5、征收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6、不动产证书;7、房屋征收实地查勘记录表;8、房屋装修现场查勘表;9、被征收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10、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分户报告单;11、初步评估结果;12、神政征补决字〔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3、催告书;14、存款专户证明;15、过渡房复函;16、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表;17、询问陈献国记录;18、送达回证、公告、照片。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陈献国、夏光秀在听证会上辩称:其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房屋征收价格不合理,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不合法,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对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有异议。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述称: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补偿价值是按照政策和评估决定的,被执行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即表示认可补偿价款,安置房只能按照政策就近安置,被征收人合理的诉求,征收部门会尽可能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林区人民政府实施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案涉房屋坐落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划定的征收范围内。林区人民政府作出神政征补决字〔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神农架林区松柏镇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为748901.00元,存于神农架林区农商银行。如选择产权调换,可选择两套不同位置的安置房,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安置房价款后结余16056.00元。被执行人陈献国、夏光秀在收到评估结果后未申请复核,在收到《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至今,被执行人仍未搬迁,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依法征收陈献国、夏光秀的个人房屋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给予公平补偿,并安置临时周转住房,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陈献国、夏光秀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遵法、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神政征补决字〔20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第四项内容,即限被征收人陈献国、夏光秀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立运 审判员 杜君华 审判员 张晓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