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包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天梅与被执行人包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天梅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163.9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45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787.86元,未执行标的额15376.0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天梅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730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