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某平与刘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新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某新支付10750.00元;(2)向刘某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3】。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故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四查两查”,得知,被执行人黄某平曾有房产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但已于2018年5月出卖给他人,现已无房产登记记录。此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1年5月1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新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